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下工伤住院期间家属在医院陪护,有陪护费吗?

2019-04-04 13:0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住院期间费用,社保处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应由工伤职工本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社会保险机构为报销的治疗费用,属于超标准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其中,超标准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申报医保局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承担。
  •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视为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的规定,对照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请人护理。护理费的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当地同等情况护工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又叫生活护理费,以区别于住院护理费),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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