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咨询个问题: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1个月,中途提出离职,没过几天又提交转正申请,企业因员工反反复复,试用期到期未予转正,因而没有续签试用合同,只是口头通知试用期延长,后期工作态度不端正,予以劝退,有书面劝退通知,但因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这个仲裁能成立吗,公司刚开社保户??没来得及上社保

仲裁
2019-04-05 23:3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
    2、公司延长你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行;
    3、即使你在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了,试用期也并不延长至9个月,因为这种延长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你6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即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试用期满了之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律规定理由,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至于赔偿,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签延长试用期通知书的行为解除你,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明显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或是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其它理由解除,还是要考察解除合法性、理由来确定赔偿金额。

  • 1、劳动合同续签,第一次续签时长可以由双方约定的。第二次续签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转正申请表的规定,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转正手续应当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制定,并写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在劳动者入职时应组织学习或者进行公示。在法律上,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当中,并已经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试用期满后如单位没有向员工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视为员工已经通过了试用期,按照试用期后约定的待遇对待。
  •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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