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8年了房产证一直都是我公公名字,这次拆迁拿房子办房产证是公公过户给我们的,但是上面没有我名字这个属于我们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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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我国规定,
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
建议不要购买这类房子,因为没有产权证将不能贷款、不能过户、也不能办理公证,所签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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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有购房
合同、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如果没有就找卖房的人补上。购房的手续一定要保管好,这是关键凭证。
2、找房子登记的业主(卖房人)开具证明,证明房子已卖并付清了房款、房子已交付。
3、凭上述的证明材料到
拆迁人那里登记,争取成为
被拆迁人。
4、如果卖房人不配合,只有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人配合进行房子过户。如果房子过户前卖房人成为了被拆迁人,有可能拿走补偿安置款,那就要立即向法院要求对补偿安置款采取保全措施了。
卖房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最好找当地律师帮忙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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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属于婚后取得,无论是否加名都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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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都想在离婚后拥有原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不愿要对方的补偿。
可以通过夫妻双方之间的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归谁,然后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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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