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爷爷和我奶奶是再婚。爷爷名下有个房子是婚前财产。现在我爷爷去世房子要拆迁。怎么才能避免她转移财产?(房子是公产,户主是我爷爷我的户口还在那)

2019-04-06 10:49: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
    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
  • 你好,婚后你们共同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4、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再婚登记带身份证户口本,后另外带离婚证或判决书,后者一般用不到有时需要证明未婚。

    1、户口本中未婚再婚应当有记录。

    2、户口本中有“婚姻状况”一栏,依法应当据实填写。
    具体的填写要求为: 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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