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二次签订合同未到期,被无理由且未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便解除合同,这时候应该算赔偿金对吧?那么第一次签订合同的工作年限应该算进补偿还是赔偿?另外,赔偿金及补偿金是否并发?发放时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我在北京工作,户口也北京。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31 13:56: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用)。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6、不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 您好,公司不可以没有理由就把合同解除了,如果公司这样做单位赔偿你一笔比较丰厚的金额。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你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跟赔偿金(具体数额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而定,建议你电话咨询我),同时,你这种情况要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