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工厂倒闭了我签的两年合同也到期了,我因该得到公司怎么样的赔偿

2019-04-07 16:06: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公司财产,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1.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工厂倒闭,也就是破产,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六)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满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没有提前30天通知和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有纠纷可找当地劳动部门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
    1.5个月工资。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合同法》
    46、47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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