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医院共同委托的医疗鉴定结果是医院有过错,但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判医院没有损害责任,这样我还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2019-04-08 09:51: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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