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有以下问题要问你:首先,解释一下我的现状。2016年末,我公司宣布因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未提前通知我公司,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延迟发放工资(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的工资至2017年3月10日才发放);1.我怎样才能拿回工资?我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多少钱?2017年2月中旬,公司改变了工作地点,从我以前工作的地方跨越了两个地区。公司通知我回去工作。我觉得公司的工作地点太远了,我不想再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了。如果我想终止劳动合同,我可以申请补偿吗?

2022-08-02 06:21: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根据工作情况,以及公司年终奖的规定来确定
  • "劳动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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