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1年1月,某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批准单位挪用公款30万元,给另一乡镇企业.20天后归还25万,五万三个月后归还.该行为于2011年3月被检察机关发现,调查并立案.1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是否过了追溯期?

刑事辩护
2022-08-02 17:25: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既构成挪用公款罪又构成受贿罪。在两罪的关系上,事先收受他人贿赂而实施挪用公款的,受贿行为属于目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再收受他人贿赂的,受贿行为属于结果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属于原因行为。
    无论是受贿在先还是挪用公款在先,两罪之间都具有牵连关系
  • 行为人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如果其本人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则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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