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今年五月底在一家公司入职,试用期工资四千,当时承诺五险一金,奖金,绩效,在职时间整两个月,至今工资未结清,底薪还差三千三百元,在职未缴纳五险一金,后来发现离职时已怀孕半月,但是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后续就算再缴纳,生育时也无法报销,我应该让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吗?以及欠我的工资,应不应该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31 19:43: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 根据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女职工在不同
    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将会有不同的定额标准。

    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此外,女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其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
    一级医院130元;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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