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与原公司面谈的工资为3000元/月,但所有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仅为1800元/月。这家公司是最好的公司。当时,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为了便于统一财务管理,因此对工作没有太多争论。我们的面试只有一份工资单。员工不能复制和保存,但只能复制和保存公司。他于2月4日开始工作。工作了一个月后,他发现公司不适合他在2月28日完成辞职。起初,公司说会扣除我所有的业绩。后来,因为我说公司没有向我公布公司的绩效体系,所以无法实施,无法与公司协商。然而,4月1日,我只付了2100元的工资。银行通过转账支付,而不是通过展示支付。公司没有核实预付款的正确性。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工资是根据出勤天数计算的。21.75天,2100元是正确的金额。这个付款金额合理合法吗?我能再讨900元吗?如果可以,我可以用什么法律术语与公司协调?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有胜算吗?我能说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吗?一位了解法律的朋友说,公司支付的工资越多,可以理解为福利和绩效工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只是基本工资。我怎样才能争取我的合法权益?

2022-08-10 12:36: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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