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您好,请问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人与招标人协商合同条款时,中标人想要加一条条款但招标人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导致废标,这种情况下会受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75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內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吗?2.请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具体有哪些?我们这样的情况在无正当理由的范畴內吗?3.招标采购人愿意出具声明说明投标人不是恶意违约不签订合同,投标人可以免除1-3年內不能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吗?

招标投标
2019-04-10 05:5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 依照《招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招标人(业主)单方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履行合同约定,则构成违约,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具体需要看招投标文件鸡合同的约定。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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