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试用期,要求我做的工作与约定的不一样,所以我告诉他提前两天辞职。他不让我走,然后我没打招呼就走了。他后来威胁我。我犯法了吗

2022-08-14 08:0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如果不依法辞职,随时走人是违法的。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应当先维权,要求用人单位先承担赔偿2倍的工资。然后,劳动者再考虑辞职问题
  • 劳动者不打招呼离职是违法的。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由于劳动者的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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