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和他人共同购买一宗国有划拨宅基地,但土地使用证办在我个人名下,后因种种原因,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如果以出让的形式,应怎样办理手续?谢谢!

2019-04-10 07:47: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
    要比较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哪个好,不能笼统的来说,因为两者各自有各自的优点,相对比较来看,如果要选择则要看购买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3、一般商品房土地证都是出让。划拨是土地出让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费划拨,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让金之后就变为出让,就可以转让。
  • 不允许。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是不允许作为个人财产非法买卖的。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
    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即使私下买卖了,也是不能过户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在拆迁时,只给地上物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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