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月8日,我在丽江购买了一处价值60多万元的房产,并向房东支付了5万元定金,即接到朋友的电话:取消房产转让协议。多次联系房东都失败了。15日,我别无选择,只能联系他的朋友,明确表示:取消房产转让协议,定金将退还,愿意支付我很少的差旅费,拒绝支付违约赔偿。
-
如果确实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协商不成的,应该退还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