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5年6月6日加入了目前的公司。当时,公司视我为试用期员工,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支付保险。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为我支付保险。合同的签署日期是2006年1月1日。我还在公司工作。对不起,公司已经快半年没有为我支付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了。这符合劳动法吗

2022-08-15 15:20:5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只要员工正常上班,公司就应该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不管职工有没有试用期,如果有公司不签合同的情况,建议职工优先跟公司协商,尽快签订合同。如果公司硬是不同意签订,那么职工最好保留好和工作有关系的记录,等到离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职工有几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几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不超11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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