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后,仍有债务不得清偿,那出资的法人代表应付怎样的责任?

监视居住
2019-04-10 13:05: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按照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司法实务中,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做成正式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正本应及时送达破产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裁定书的副本,可以连同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送达给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裁定书的副本还可以送达破产人的开户银行、破产人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人民检察院。
      根据司法解释,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可以向我所联系,我们有破产管理人专门做破产业务。

  • 1、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公司破产后,无破产财产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
    2、公司破产的,需要用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后,仍不偿还的债务,公司不再(也无法)偿还,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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