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7年受了工伤。当时,我确定残疾等级为10级。我已经获得了社会保障补偿,但公司没有给予补偿。我没有解除公司的劳动合同。我一直在公司工作。2020年,工伤地点有后遗症。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22-08-19 07:5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一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 工伤职工旧病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员工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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