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计件公司工作了半个多月。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每月休息两天。一旦我们加班到凌晨1点多,我就把《劳动法》中的其他规定提交给了主管。他说你明天不必来。第二天,我收到了解雇信,但没有通过试用期。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不以计件工作为基础计算加班工资。公司解雇我的理由合法吗?我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计件工作的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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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加班有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虽然当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间加班费,但是根据劳动法律精神,试用期间安排加班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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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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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间加班有不同的计算标准,所以具体看自己是被安排在几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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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