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责任他三我七,对方伤者为一个七岁女孩,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双方均为农村户口,请问我需要赔偿对方多少钱

2019-04-11 10:06: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的主体资格并非是根据是否达到退休年龄确定的,而是根据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定的,如果被抚养人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是不能主张或者不能足额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有劳动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证明。
  •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5到10级)五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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