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问一下,老板拖欠了五天的工资,而我没有签合同,能去劳动局告她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11 14:30: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拖欠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3、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 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依据《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的,应当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进行劳动仲裁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时仍不履行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
  • 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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