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骑车在上班的路上摔倒死亡,喝了点酒,保险公司不的情况下,单位应当赔偿吗?赔多少?
2019-04-11 18:4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工亡职工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是承担抢救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死亡职工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死亡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是承担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护理费。
交通事故赔偿
保险:依据新保险法,赔偿是直接给受害人的。但是在日常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车主已经先行垫付的情况,例如已经在交警队缴纳了保证金,这种情况下,最好和保险公司协调一下,当保险金赔偿下来以后,双方一起到保险公司,受害人看到确切赔偿金额,然后受害人把前期车主的预付款给车主,车主把前期预付款收据给受害人,然后由保险公司直接给受害人。
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
(一)、
(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
交通肇事
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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