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您咨询一下如下情况在法律上如何认定:2012年4月,同事委托本人欲以50万资金获得年回报10%的投资收益。并在2012年4月24日通过银行转入本人账户资金45万。后在2012年6月6日,决定增加投资资金20万,并以同样的方式转入本人账户18万。前后投资资金合计70万元,投资期限一年。由于本人答应可以先将10%的投资回报扣除,因此,两次合计转入本人账户实有投资资金63万元。本人答应于2013年5月底支付同事70万元。但是由于变故,2013年5月底本人没能实现兑现。本人和同事商定,以原有资金继续投资3年。双方约定,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三年时间,本人在2016年5月31日向同事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共计100万元。本人以欠条的形式给与同事作为凭证。并且时间不可更改,如果延迟,本人将按照每月1.5%的比例支付利息。2015年7月,因同事提出要收回资金,本人在2015年10月以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同事63万元的投资本金。。但是同事还是问我要两年多31万的投资收益(利息)。A,同事违反了时间约定,他能不能这样做?我可不可不支付这31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