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人在承担债物后,成为代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他是不是还受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约束?请问担保人在承担债物后,成为代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他是不是还受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约束?

2019-04-13 10:00: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证人担保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 存在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要求承担债务。担保人在借款凭证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可以认定担保人对于债权债务担保的认可,因此对于第一笔、第二笔借款应当承担责任;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常见的情形有,
    一、超过担保期限,要看借据上是否有关于担保的约定才能做下一步的分析,建议找律师当面询问,第
    二、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 担保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政府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保,《担保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权人是债权人,担保人是担保权人的债务人。
  • 承担债务的特点: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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