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些问题要问你。我以前为一个私人老板工作。后来,我辞职了。我提前两三天告诉了他,他同意了。我想离开的那天给他们打了电话。他们同意了,然后我离开了。离开后,他们没有支付工资就继续干下去。在我问了你很多次之后,他说他们要到15号才能支付工资,而且他们要到15号才支付工资。15号晚上,我打电话给我的老板,在16号晚上发了工资,但是我扣除了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在新年前扣除了500元(他说他们新年没有买任何东西,所以他们寄了500元)。此外,中国新年的假期为8天,然后8天的假期被扣除。最后,发了904元,佣金没有发给我。现在我只想问,我该怎么办?
-
-
你好,建议向劳动部门投诉处理
-
-
员工离职的工资应当按劳动
合同约定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能够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