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拆迁户,产证上是父亲的,我离婚的话,妻子可以分割房子吗?

离婚
2019-04-16 07:07: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征收补偿不是按照户口补偿,而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所以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应给予的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口或说户口无关。
    房屋拆迁中还有安置补助的概念,安置补助是按人口或说户口给予的。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适用《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有按人口或说户口给予的安置补助,即对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户口,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一定安置房屋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或者相应货币的安置补助。
    综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与户口无关,与户口有关的是安置补助。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拆迁的情况下,补偿与房屋有关,与户口无关,而安置补助与户口有关。只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情况下,才有按人口给予的安置补助。
  • 1.离婚时,一方已经继承的遗产分割
      
    (1)一方继承的财产的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继承的遗产,即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遗产的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明确指出只归夫妻一方,那么,该遗产属于夫妻一方的遗产。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由于遗产没有进行实际分割,还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待到实际分割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15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一般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由于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出具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产权房所有人对小产权房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 离婚时夫妻拆迁安置房怎样分:  夫妻诉讼离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  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