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公已经分居快2年了,之前在一起时感情也一直不好,因为我对他很失望,他每个月两三千的工资根本就不能给我和女儿好的生活,当然我也工作挣钱的,但是作为一个男人不能挣钱养家我有点不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在性生活方面他也满足不了我,还有他的家庭,他是兄弟两个,他老二,公公婆婆非常偏心,什么事情都为老大家好,就像他不是亲生的一样,他自己也知道他爸妈不把他当人看,也是因为他太没出息了什么也比不上他哥,所以你想想我在他家能有什么地位,我自己受委屈也就忍了,可是连我的女儿也跟着受到偏心的待遇,我真心的受不了,很心疼,我和他在一起本来就不配,他又矮又胖我又高又瘦,人家都说他配不上我,当时介绍对象的时候我是图他性格好,心想只要他对我好就行了也没有想太多,可现没想到他是这么没用的男人,家庭还有这些我当时不知道的问题,婚后我一直在忍,可是这么些年了,问题越来越多,我不想再这也忍下去了,我说的这些左邻右舍的大家都知道,我女儿8岁了,现在在老家公婆带的,也经常受到不平等待遇我听了好心疼,我和他提过离婚的事,他家里人也知道,现在就连星期天我父母去接我女儿想看看她,他爸妈都不让接去玩玩,他还说离婚之前要我给他10万块钱,还经常打电话威胁我,我真的受不了了,我想离婚也想要我女儿,可是他不会给我的,还说要我赔偿他的青春损失费什么的,总之就是找我要钱,我很无助对这方面也不懂,怎样才能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你您帮帮我,非常感谢您!

离婚
2019-04-16 15:55: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律上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相关条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夫妻俩离婚时,双方可以就保障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若一方对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付出较多,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补偿。
      如一方有家暴等过错造成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得到赔偿。
  • 家暴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一方有家暴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离婚时财产损失的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指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和无过错方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过错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造成配偶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一)过错方将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或者将工资等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双方已约定为一方个人和产的除外)用于重婚、同居行为,致使夫妻共有财产流失;  
    (二)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致使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用等。全部赔偿的所赔额只能是合理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借故增加开支,扩大赔偿范围的部分,不应当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