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之前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然后一直没放款,之后打电话给公司说没有这份合同。是别人冒用他人公司和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这样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有公章和签字,然后合同条约为能按时放款,转向他人1万元整。这应该怎么处理 ?打电话给公司说没有这份合同。是别人冒用的。这种该怎么处理?要报警还是上诉法院?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4-18 06:23: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 担保合同在银行一般叫做保证合同,法律上成为担保合同。
    保证责任生效是看保证人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的是独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内的)。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签订第三方抵押借款合同的条件如下:第一,担保人需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介于16到65周岁。第二,担保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若担保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未婚也需要提供未婚证明。第三,担保人如实提供个人征信报告,证明自己有无负债,是否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第四,担保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且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帮其还本付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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