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请培训机构给我们进行培训,培训前让我们签订协议,规定培训后一年内离职需要赔偿培训费用,办理离职时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是否违反劳动法?

2019-04-19 01:30: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离职手续时,如果不符合你的要求就等待劳动仲裁结果,如果符合你要求就不需要等待劳动仲裁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一样吗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属于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实践中,往往被用人单位有意或者无意地滥用或者干脆将二者混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  首先,二者的保密方式不同。保密协议通常是要求劳动者不得将其获悉的有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即劳动者负有不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的重点则集中在“竞业”上,即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其次,是否具有期限要求。保密协议一般无期限限制,其贯穿与整个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后;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有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您好,公司的做法违反发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您可以尝试使用如下条款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
    (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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