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想结婚以后加上女方姓名,但是听说就算这样
离婚
的时候房子还是属于男方,是这样吗?那如果做婚前财产公证把房子公证写有女方一半这样好用吗?
离婚
2019-04-20 01:54: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
共同共有
。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
赠与合同
。
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
房屋产权
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1、婚前购房婚后加配偶名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
2、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
合同
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配;否则,由双方平均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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