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一个女的同居三年半,我用他的名字给他买的房子付了首付十一万多,另外我还付了一年房贷三万六,她平时所有的花销都是我的,还有她每年的保险我给她交了四年,这样我能要回来吗?

同居
2022-10-29 10:4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如果有法定的情形的,能主张返还,例如对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等。如果没有法定的情形的,则不能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同居期间的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人有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对方将其出资额或者房产返还。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同居买房是能要求返还的。这属于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依法是能够要求返还的。但必须满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才可在房产登记后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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