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可由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时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