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的范围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双方父母都有特殊困难,并且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