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收费纠纷应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并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同时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业主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或者提请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
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