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有对应的伤残等级了吗?还要做另外伤残鉴定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4-21 08:44: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我国法律也规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工伤赔偿的法律之中,十个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三组。
    一至四级伤残,被认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工伤赔偿基金不但会先支付一笔一次性的补助(依伤残等级为受害人21到27个月的收入),还会每月提供一定的津贴(依伤残等级为受害人75%到90%月的收入)。
    五级或六级伤残,被认为是严重损失劳动能力。这意味着受害人并不是不能够从事一些劳动,只是在工种或劳动强度方面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的赔偿,一种是采取类似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方案,只是金额、比例更少。
    另一种是原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但只付出一次性补助,没有每月津贴。
    七到十级伤残,被认为是少量损失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仍然能够比较好地从事原来的工作。
    所以只能得到一笔一次性补助,没有每月津贴。
    除了这些补偿之外,我国法律和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有其他一些次要补偿,比如医疗补助、生活护理费等等。

  • 1、医疗纠纷一般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没有双方申请调解,一般在起诉前做不了事故鉴定。
    2、如果医患双方分歧大,患者方可以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3、医学会根据提供的病历等资料作出结论。如果因医院方不能提提供应该提供的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医院方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医疗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后,就由医院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定。
    4、如果对市级的鉴定不服的,可以要求省级的鉴定。
  •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医疗事故发生后一般的处理程序为: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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