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拒绝履行受领义务,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需要出卖人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