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十天转了三次院,医保能报销吗

社会保险
2022-11-11 03:4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可以,医疗保险缴纳满1年,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医保报销中,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付费用,而B类报80%,自付20%的比例。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床位费是有限额的。
    一般是报70%左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 各地医保报销的时间限制是不同的,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1、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候可以直接进行医疗费用现场结算。但因特殊情形,例如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则必须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异地就医报销时间一般在6个月-1年。参保人员去异地就医治病,则必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然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一般超过了医保报销时间就不予报销。一般都是当年医疗费用当年报销,不隔年报销。如果跨年住院,也要结算报销当年的医疗费用,过期不能报销。法律依据:
  • 医保是累计的。我国法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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