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咨询个事,工程分包合同工期约定:按甲方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工期要求及建设单位在施工途中下达的各分项工程工期要求为基础;由于非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核实认可作书面通知,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和建设单位的合同载明工期为2019.11.15~2021.11.4,现在是不是可以认定分包合同已经履行期届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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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18:2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工期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合同工期的计算,一般是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所得的时间期间。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合同工期主要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开工到全部建成所需要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中就有包括对建设工期的约定,实际的建设工期还是需要根据完工的时间确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施工设备;
    2、发包人没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资金;
    3、发包人突然变更施工计划。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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