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烧毁公证遗嘱文书不能视为撤销遗嘱的。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事实依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故可判断,烧毁并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