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有规定说产检假天数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14 10:33: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产检假具体的天数法律并无规定,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假一般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还有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产检假计算方法:怀孕第1—6个月,每月1天假期;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产检假是国家规定的。国家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六条中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即女职工的产假会计入正常的劳动时间,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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