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如果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上述三种权利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则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者先交付的,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
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