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与房东签订了租期合同,交了定金,和转让费,一个月的租金。合同3年,从4月1号开始到2021年4月1日。现在还没到4月1日,房东说租的地方要做别的

2019-04-22 16:32: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赁合同期间内,对于房租数额,按合同约定处理。既然合同约定了周边市场房租上涨后房租的变动依据。如果房东有证据证明市场上房租价格发生上涨可以依据合同提前相应的房租,并给予你5%的优惠。
    另外,合同约定半年收取一次,可以说,在半年时,如果市场房租价格发生变更,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房租价格。
  • 关于我国房屋买卖的定金有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 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转让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转让主体资格,即转让方有没有转让物的所有权,具备不具备转让资格。
    二、转让房屋包括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三、转让的费用约定,包括数额,转让方式,资金的交付等。
    四、转让物的权属登记,有的转让物必须到政府登记才能完成转让的,比如店铺转让,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及相关的变更才算合法。
  • 房东违约,应该按照合同上面备注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房东违约情况下,租客有权继续租住,对于租客违约,房东可以要求其按照租赁合同上面条例进行赔款。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明确相关违约条款

    房东和租客租赁关系产生时候,是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约束双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相关的问题,租赁合同
    (1)应该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有明确的违约条款的租赁合同,可以在相关纠纷或者违约情况下起重要作用。

    二、租赁关系期间,房东违约,租客有权不迁出

    对于租赁关系存在期间,房东和租客都应该按照租赁合同文件要求共同去履行各自义务,若因为房东自主原因而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违约的情况下,租客是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在房屋居住或者向房东要求经济补偿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租赁关系期间,租客违约,房东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赔偿

    租赁关系存在期间,若租客延迟缴纳租金或者其他行为导致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房东有权要求其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缴纳租金;若租客严重行为导致违反租赁合同甚至违约,房东有权按照租赁合同上面的违约条款对租客要求赔偿,若租客不履行条款,可以以法律的途径找回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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