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16 06:26: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分公司和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虽然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诉讼,但是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债务分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独立承担责任。然而,总公司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也不应当是补充责任,亦不应当独立承担清偿责任而分公司置身事外。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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