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中介租房,房子出现问题谁负责

房屋租赁
2022-11-17 16:32: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房出现问题找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投诉未果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房屋出问题处于保质期内的找开发商负责;超出保修期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请求赔偿,房屋所有人自行负责;楼上下装修、使用造成的,由楼上下住户负责。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房屋租赁中介的责任是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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