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的一家单位上班,由于公积金账号没转过去,所以公积金扣了没交,我现在在另一家单位上班,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让上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补缴,他们说可以退还扣了但是没交的公积金,但是只退个人部分,单位的那一部分他们不退,请问这合理吗?

2019-04-23 08:53: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在以上范围之外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和一般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一些区别。特别是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没有说明劳务派遣职工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即使和派遣单位签订了十多年的劳动合同,但不属于非劳务派遣员工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派遣公司可以不和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为一式两联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管理部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单位存根备查。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既有财政统发又有单位自筹的,需将财政统发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分别填制《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单位对集中封存库内的个人进行补缴时,在《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的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单位名称,在《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示个人明细。
    4、职工个人对在集中封存库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补缴时,在《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的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人姓名和个人登记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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