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在行政单位工作已十五年了,单位能解除我的工作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19 12:06: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员的,提前通知全体劳动者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4、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以下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一方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法定无过失性辞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