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贷的房屋算抵押,当事人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且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
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
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