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次性税费,采用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