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好,请问我是2007年6月上班,当年11月签了3年的合同,2010年又签了5年的合同,2015年到期后没续签,继续工作至今,2016年11月,单位说,单位不签这种合同了,签的是劳动合同,但用工是劳务用工工种,2016年12月,让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还在本单位,本岗位工作。请问15到16年一年沒签合同,是不是已形成无期限合同了,属于单位解除无期限合同吗?我还能要求续签无期限合同吗?但单位说单位不再签这种合同了,我工作满九年五个月了,我该怎么维权,还在本单位上班?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23 13:46: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双倍工资时效性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建议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投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员工要保留好员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社保纪录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明材料。
    劳动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立案,排期,通知开庭,开庭,裁决。一般仲裁在2-3个月左右完成。 若事情较复杂,最好带上材料咨询律师后,再确定是否请律师帮你。费用方面,你可以到时与律师协商确定。
  •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 劳务派遣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 当事人以劳务派遣工在被派遣单位工作18年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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