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案件一、二审后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却又不支持监督请问该怎么办?

2022-11-21 21:3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逾期对再审申请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就该事由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若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二审的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请求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必须符合各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行政诉讼二审申请再审之后,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请求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必须符合各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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